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307號債權人 高柏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逢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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