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