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被告甲○○
乙○○丙○○己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丁○○、戊○○二人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捌佰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88,300+73,100=161,400元,161,400x1/3=53,800元),原告二人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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