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8月5日上午7時5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區○○路由五權西路往南屯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46號前,於左轉時,未打方向燈,亦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左轉,適告訴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同向後方騎經該處,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閃躲不及,2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臀部挫傷併尾骨骨折脫位、第4、5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腰椎關節筋膜炎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按:起訴書漏載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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