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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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 林士凱 原告與被告 許龍雄許林自間 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其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遭被告以設置變電箱之方式,無權占有約面積
0.2624㎡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9,500元/㎡,依原告訴請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17元(19500×
0.2624=511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被告毀損原告所設之鐵片圍牆,故請求賠償178,800元,與聲明第1項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3,917元(5117+0000000=1839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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