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蔡宛芸
被 告 白詔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肆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