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思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 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賴義傑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第 一 審
訴訟代理人 李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
月3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