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董怡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