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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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7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2月8日下午2時2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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