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交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速偵字第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第九行「
1.21毫克」更正為「0.67毫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因查獲時被告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偏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八五條之
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