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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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
度偵字第4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收受贓物,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349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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