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上訴人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百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錦莉 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後,上訴人於114年3月2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爰依減縮後之上訴聲明,重新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2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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