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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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上訴人鑫協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林錫凱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