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95年12月22日9時35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臺北縣中和市○○路往南勢角方向行駛,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行經上開地點時,為閃避違規超車之自小客車而撞擊右前方路牌柱子,致車上乘客乙○○臉部衝撞前座椅背,受有鼻骨骨折、下背挫傷、左膝挫傷、腰椎挫傷及頭部外傷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
2項之業務過失致傷害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上揭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4月27日以96年度偵字第5479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6年6月28日以96年度交易字第
2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嗣於同年9月19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本件公訴人就相同之犯罪事實,於96年7月23日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