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5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93條雖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質上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間以94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間以95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1月1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1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6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11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6年1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18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