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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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28號聲請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三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係以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該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