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70號上訴人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70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