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秦郁棋 即 秦紅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8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明細表,分開計算正卡
、附卡各期消費金額、還款金額、迄今積欠之消費本金、利息各
多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