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龍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黃志豪
胡祐彬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林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之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至第二行關於「本
院100年度岡簡字第406號民事確定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
本院100年度岡簡字第91號民事確定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