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瑞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