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539、11344、11350、12128、1246
3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合計叁拾柒臺(含如附表所示之IC板合計肆拾片)、代幣壹佰陸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士交簡字第一九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不知悔改,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無視於此,於前開判決確定後執行前,自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連續在其所經營如附表所示之便利商店內,擺設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營業,並分別僱用如附表所示之店員負責看顧各該便利商店內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具,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為警臨檢查獲如附表所示之顧客在其經營之各該便利商店內把玩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合計三十七臺(均含如附表所示之IC板,合計四十片)及代幣一百六十八枚。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歸仁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自白。
㈡被告所僱用如附表所示店員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詞。
㈢員警臨檢當時在場把玩電子遊戲機具如附表所示之顧客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㈣卷附現場檢查紀錄表六紙、營利事業登記證五紙、代保管書
、現場簡圖各一紙、代保管切結書三紙、保管單一紙、具結領條二紙、照片三十六幀。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合計三十七臺(含IC板四十片)、代幣一百六十八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僅論列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事實,然就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犯行,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一併檢送各該案卷到院,且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曾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士交簡字第一九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時間非短,且多次為警查獲仍一再非法擺設電子遊戲機具營業,視法律規定於無物,惡性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合計三十七台(含IC板合計四十片)、代幣一百六十八枚,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附表】┌──┬─────┬────┬────────┬─────┬──────┬───────────┬─────┐│編號│店名│營業地址│非法擺放電子遊戲│僱用之店員│查獲時在場把│扣案應沒收之電子遊戲機│備註│││││機具營業時間(迄││玩電子遊戲機│具及其他應沒收之物││││││查獲時為止)││具之顧客│││├──┼─────┼────┼────────┼─────┼──────┼───────────┼─────┤│一│24便利店│臺南縣永│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楊善 │ 翁俊家 (把玩│⒈滿貫大亨壹臺(含IC│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康市復國│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店內之「賽馬│板壹片)。│偵字第一0│││登記名稱:│一路五二│年八月二日晚間九││」遊戲機具)│⒉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五三九號│││大復商行)│八號一樓│時十分許止│││C板壹片)。│││││││││⒊魔法球壹臺(含IC板│││││││││壹片)。│││││││││⒋金舞台壹臺(含IC板│││││││││壹片)。│││││││││⒌賽馬壹臺(含IC板貳│││││││││片)。│││││││││⒍大舞台貳臺(含IC板│││││││││貳片)。│││││││││⒎金象王貳臺(含IC板│││││││││貳片)。││├──┼─────┼────┼────────┼─────┼──────┼───────────┼─────┤│二│24便利店│臺南市安│九十四年三月五日│ 陳思樺 │ 胡家寧 (把玩│⒈金象王壹臺。│九十四年度││││南區海佃│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店內之「賽馬│⒉大舞台貳臺。│偵字第一一││││路二段三│四日下午三時三十││」遊戲機具)│⒊賽馬(二人座)壹臺。│三四四號││││七五號│分許│││⒋滿貫大亨壹臺。│││││││││⒌皇冠迷13壹臺。│││││││││⒍水果盤壹臺。│││││││││(以上合計柒臺電子遊戲│││││││││機具,IC板捌片)。││├──┼─────┼────┼────────┼─────┼──────┼───────────┼─────┤│三│STOP超│臺南市安│九十四年八月二十│ 蔡忠育 │ 黃裕仁 (把玩│⒈大滿貫壹臺(含IC板│九十四年度│││商(營利事│南區長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店內之「大滿│壹片)│偵字第一一│││業登記名稱│路三段五│五日凌晨零時四十││貫」電子遊戲│⒉金象王壹臺(含IC板│三五0號│││:大好商行│十號一樓│分止││機具)│壹片)。││││)│││││⒊魔法球壹臺(含IC板│││││││││壹片)。││├──┼─────┼────┼────────┼─────┼──────┼───────────┼─────┤│四│STOP超│臺南市北│九十四年九月一日│ 陳香婷 │ 毛朝和 (把玩│⒈大舞台壹臺(含IC板│九十四年度│││商(營○○○區○○路│起至同年月八日晚││店內之「賽馬│壹片)。│偵字第一二│││業登記名稱│三0七巷│間九時四十八分止││」遊戲機具)│⒉魔法球壹臺(含IC板│一二八號│││:大憶商行│一二七號││││壹片)。││││)│一樓││││⒊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片)。│││││││││⒋金象王壹臺(含IC板│││││││││壹片)。│││││││││⒌賽馬壹臺(含IC板壹│││││││││片)。│││││││││⒍麻將壹臺(含IC板壹│││││││││片)。│││││││││⒎代幣壹佰陸拾捌枚。││├──┼─────┼────┼────────┼─────┼──────┼───────────┼─────┤│五│24便利店│臺南市安│九十四年九月十日│ 王文君 │ 黃子威 (把玩│⒈小 瑪莉 壹臺(含IC板│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南區長和│起至同年月十九日││店內之「 小瑪 │壹片)│偵字第一二│││登記名稱:│路三段九│晚間九時許止││莉」電子遊戲│⒉金象王壹臺(含IC板│四六三號│││大保便利商│二號│││機具)│壹片)。││││店)│││││⒊賽馬(二人座)壹臺(│││││││││含IC板貳片)。│││││││││⒋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片)。│││││││││⒌麻將滿貫大亨壹臺(含│││││││││IC板壹片)。││├──┼─────┼────┼────────┼─────┼──────┼───────────┼─────┤│六│24便利店│臺南縣仁│九十四年四月間某│未查獲有僱│ 張家興 (把玩│⒈滿貫大亨壹臺(含IC│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德鄉太子│日起至同年七月二│用店員看顧│店內之「羅宋│板壹片)。│核退偵字第│││登記名稱:│村太子路│十三日凌晨一時四│電子遊戲機│」電子遊戲機│⒉魔法球壹臺(含IC板│一0七五號│││百利商行)│三五二之│十五分止│具情事│具)│壹片)。│││││一號││││⒊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片)。│││││││││⒋羅宋壹臺(含IC板壹│││││││││片)。│││││││││⒌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片)。│││││││││⒍金象王壹臺(含IC板│││││││││壹片)。│││││││││⒎賽馬壹臺(含IC板壹│││││││││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