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丁○○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附民字第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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