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國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擁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間因九十二年國貿字第一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