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