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江翠萍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