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79號上訴人 林仲儀 被上訴人 葉馬素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9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甯馨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