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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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被上訴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邱泰錄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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