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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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玉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駿騏 (原名: 張大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張駿騏(原名:張大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