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85號上訴人 沈錦德 被上訴人 饒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易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0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9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