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俊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俊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03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