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茂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茂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茂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