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詩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詩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鈞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6年5月確定。又因護照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確定。於94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