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提起抗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抗字第91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事件之承審法官黃熙嫣、古振暉、朱耀平迴避。經查,該事件業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見本院卷第6頁),前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102年9月18日仍具狀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管靜怡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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