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聲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聲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聲仲(1)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6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7年9月確定。(2)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定應執行刑5年6月確定。於91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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