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勝昭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