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49號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盛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
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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