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巷27弄兼法定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南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