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啟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啟祥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啟祥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8年8月27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同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取財罪及同法第328條第2項強盜得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8月27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11月26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因被告本件係被訴涉犯上開數起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認被告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8年11月23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