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裁定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士林地方法院、乙○○間給付裁定正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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