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2年11月17日承攬被告之「台東基督教
醫院舊棟大樓整建工程(水電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80萬元,完工日期為93年2月29日。原告已依限如期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成。被告並按原告各期請領之工程款(即工程總價之90%)給付完竣。被告於93年3月進行搬遷作業,93年5月1日啟用,並辦理慶祝活動。詎原告檢具結算書請款時,被告竟藉故拖延給付最後一期尾款946,469元及按各期請款保留10%之保留款累計1,229,116元,經原告多次催討後,終開立面額為最後一期工程尾款946,469元之支票1紙交與原告,並經原告兌領完畢。系爭工程自93年3月完工驗收迄今,保固之2年期間已屆滿。被告仍拖延拒付保留款。 爰本 於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29,116元,及自9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原告並未完成竣工及驗收,被告於94年3月支付之9
46,469元,係第五期計價,乃按施工進度付款,並非支付尾款。系爭工程合約第29條第5項規定「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將完工證明書發給乙方,並扣除乙方之工程保固保證金(如以現金保固)後發還履約保證金。且辦理工程款結算,並核發工程尾款及保留款。」系爭工程於初驗時發現許多缺失,被告發函通知原告改善,原告一再拖延迄未完成改善,兩造亦未辦理結算確定工程之增減帳目及增減之金額,並辦理扣除結算金額5%之工程保固保證金,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領工程保留款。原告提出之結算書,乃其自行製作,其施工項目之增減,有增加者,原告則隨之相對增加,列入可請求金額,已減少者,卻未隨之相對減少,列為應減價金額。設原告所提結算書施工項目及數量均正確,且不計缺失未改善及與合約廠牌不符之扣款,則原告可請求之金額應為11,362,958元,扣除已領得之11,062,045元、被告供料之188,035元、未施作應減帳之443,858,原告已超領330,98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92年11月17日簽訂系爭工程合約,由原告承攬系爭工
程,工程合約總價為1,280萬元。並約定:「…第五條:工程期限:…㈡工程完工期限:配合甲方醫院舊棟大樓整建工程之建築進度,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含試水、試車完畢正常運作,如不能依約完成時,逾期每一日:乙方應按照工程合約總價千分之一,支付甲方違約金。…第六條:付款辦法:…㈡本工程合約訂立完成後,自開工日起每月五日由甲方會同乙方估驗,付給該期內已完成部份百分之九十工程款,餘於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乙方辦妥工程保固保證後一次無息付清尾款。㈢甲方發現乙方有下列情事時得暫停簽證或付款,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為止。⒈有缺陷之工作,經甲方通知改善而遲未改善。…第十三條:變更設計㈠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更改或增減之權。遇無法預知之情況或實際情形與設計圖說相差甚鉅時,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要求變更設計。㈢本工程如有需要而變更設計時,一經通知,乙方應即照辦,不得異議,其增減金額按增減數量與合約所附之單價計算,如有新增項目,其單價另議。但僅修改式樣或零星之處,或者慣例所不可缺少者,雖圖樣與施工說明書未經載明,乙方應照做不得推諉或另索造價。…第廿五條:工地會議施工期間甲方定期召開工地會議,乙方工地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不得藉故缺席,如甲方要求,乙方公司負責人或分包人亦應出席參加甲方臨時召集之工地會議,並按會議事項執行之。…第廿八條:㈠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甲方得先行驗收已完工之一部份而予接管使用。…第廿九條:完工驗收㈠本工程完工時,乙方應會同甲方就本合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相符後由乙方以書面報請完工驗收。經甲方認可後,由甲方承辦單位辦理初驗。初驗缺點應於規定期限內修復。㈡驗收時,乙方應派員會同辦理。如乙方未到場,甲方亦得逕行驗收,乙方事後對驗收結果不得表示異議。㈢如驗收結果發現乙方工作有不符合約規定之處,乙方應在十五日內無償修改完畢(即初驗不合格於十五日內再行複驗)。㈣複驗時如初驗缺點乙方均已改善完成,但複驗過程中另發現新缺點時則乙方應於十五日內改善完成,並進行再複驗,如複驗缺點改善完成,則驗收合格。㈤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將完工證明書發給乙方,並扣除乙方之工程保固保證金(如以現金保固)後發還履約保證金。且辦理工程款結算,並核發工程尾款及保留款。第三十條:設備保固㈠本工程自驗收合格日起,由乙方出具保固切結書並繳存保固保證金保固兩年,在保固期間內,如本工程之一部份或全部有走動、漏水、裂損、坍塌或其他損壞或有瑕疵,經認定確係因乙方之用料或工作品質不佳所致者,經甲方通知,乙方應即無償修復或更換,不另給費。如乙方接到通知後五天內未克辦理,可由甲方代為招商修理,款項在保固金中扣除,不足款由乙方負擔繳足。倘乙方不能履行時,應由保證人繳還之,如因上述缺陷或修復工作而損失甲方或第三人財產者,亦由乙方修復或賠償。乙方應於請款尾款前辦妥工程保固保證手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金額為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五的現金。㈡本工程保固期滿,並已按本條第㈠款規定修理缺陷完成時如未動支或尚有剩餘時無息發還乙方,甲方發還乙方之保固保證金,並解除乙方辦理本工程之全部責任。」㈡原告曾以卷㈠第155頁至第162頁之工程計價請款單向被告請
款,⒈第1期估驗計價請款單記載,估驗計價期間為92年11月17日至92年12月31日,估驗計價金額為3,892,682元,請款金額為計價金額90%3,503,414元,保留款金額為計價金額10%389,268元。合約總價為12,800,000元。被告於業主欄內蓋章批示:「請補送材料進場檢查表」。⒉第2期估驗計價請款單記載,估驗計價期間為93年1月1日至93年1月31日,估驗計價金額為2,473,506元,請款金額為計價金額90%2,226,155元,保留款金額為計價金額10%247,351元,合約總價為12,800,000元。被告於業主欄內蓋章批示:「請補送材料進場檢查表」。⒊第3期估驗計價請款單記載,估驗計價期間為93年2月1日至93年2月29日,估驗計價金額為1,306,821元,請款金額為計價金額90%1,176,139元,保留款金額為計價金額10%130,682元。合約總價為12,800,000元。被告於業主欄內蓋章批示:「為何無建材送審認可表」。⒋第4期估驗計價請款單記載,估驗計價期間自93年3月1日至93年4月10日,估驗計價金額為3,566,520元,請款金額為計價金額90%3,209,868元,保留款金額為計價金額10%356,652元。工程總價變更記載欄內記載:「合約總價: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整(12,800,000)弱電工程/由院方自理部分未計價監視系統第⒎⒏⒐⒑項對講系統第⒈項門診叫號系統第⒈⒉⒊⒋項消防工程/部分須圖面檢討後方能施工未計價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第⒈項室內排煙工程第⒋項」,被告於業主欄內蓋章未批示。被告已支付原告上述⒈至⒋之請款金額,尚未支付⒈至⒋之保留款金額。
㈢被告曾開立票號TC0000000、發票日為94年3月15日、面額為
946,469元之支票交予原告作為給付工程款,原告已兌領票款。原告並出具94年3月之統一發票予被告,品名記載:「舊棟大樓整建水電工程第五次計價」,金額為946,469元。
㈣原告曾以93年2月25日(九十三)東聲「東」字第930225號
函被告:「主旨:本公司承包之台東基督教醫院舊棟大樓整建工程水電部份工程,今因工程變更、增設…等影響施工進度,請給予展延工期。說明:本公司承包之台東基督教醫院舊棟大樓整建工程水電部份工程,原定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因下列事項,故需延長工期。應院方要求所需,增設水電設施以利使用,如合約第十九條第三項。主體工程尚未完成,影響進度,如合約第十九條第五項。」㈤被告以93年3月5日東基信字第093077號函原告記載:「主旨
:東基二期整建工程機電工程竣工事宜,請查照。說明:如附件㈠。被告主張附件㈠即卷㈠120頁之聯絡便函,該便函記載:「日期:93.03.05受文者:東聲水電工程公司發函者: 林享清 主旨:東基二期整建工程機電工程竣工驗收事宜。說明:⒈設備安裝檢討如下:1.1本院考量一、二期機電系統連結及日後維修備品,請承包商將送審文件部分非合約規範廠牌改依合約標單廠牌提送,並勿將非合約標單之送審品於現場安裝;目前現場施作工項部分未依圖說或施工材料非合約內,請承包商依圖說執行調整或拆除。1.1.1EMT管為進口品,現場以國產燁興配置,且11/2"以上應為粉體塗裝。1.1.2開關箱體依合約應為一級廠,需請承包商提出證明(現場廠牌為昶勝)。1.1.3MS電磁接觸器為進口品(F
UJI、GE)現場安裝為國產品(TECO)。1.1.4變壓器為模鑄式(華城、大同)現場安裝為烘乾式( 欣陽 )。1.1.5給水用減壓閥組應為進口品但現場安裝為國內組裝品。1.1.6消防栓箱、撒水頭、自動警報逆止閥、救助袋(進口品)請依合約廠牌提送以確認現場安裝品是否正確。1.1.7緊急照明燈具現場安裝設備與規範不符(燈管應為BB27W非PL27W)1.2現場施工待修改事項如下:1.2.1廣播喇叭坪頂管線延伸金屬軟管過短需加長。1.2.2坪頂撒水吊管延伸支管需加吊管架。1.2.3崁頂式緊急廣播及緊急照明燈安裝應予天花板間加裝護板以免天花板才凹陷;緊急照明燈蓄池應以吊桿吊掛部分掛於PVC管路。1.2.4電信及資訊系統應各自獨立接地系統,箱體內接地線路未舖設。1.2.5排煙風機及排煙閘門應與火警連動,且缺少手動啟動裝置。1.2.6管道間污廢水透氣管應延伸至屋外及管道間減壓閥體應固定架非只吊管架支撐。1.2.7監視系統、燈具、對講機系統、消防感知器、消防箱綜合盤內器具…等未安裝或完成。1.2.8部分撒水頭與天花板未對正或天花板才開口過大需修正。1.3請貴公司就各項設備功能、施工中管路、盤體迴路測試記錄等提出備查。1.4貴公司應儘速提交竣工圖說、移交清冊及文件資料。1.5以上事項貴公司應立即改善,供本院追蹤查驗。2、依合約期限92.02.29及內容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五款,目前未完成工項如監視系統、燈具、對講機系統、消防感知器、消防箱綜合盤內器具等未安裝之器具設備未安裝完成或未安裝及功能未測試。請就未安裝測試部份於一日內提出詳盡解釋及預計完成日期。否則本院即刻將未完成部分工程由本院自理,本院因此所受之損失,貴公司及保證人將負連帶賠償之責任。3、貴公司92.02.5來文,依據合約第19條第3項因變更設計或工程數量增加要求展延工期,但於工程進行中貴公司應先提供本院核定,目前並無相關資料佐證;另貴公司依據合約第19條第5項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本身之工進,請提出相關影響層面並提出佐證,再依此列出竣工驗收工項,供本院核定。以上事項貴公司應立即回覆,否則貴公司視同未如期完工,依合約每逾限一日,貴公司賠償合約總價千分之一金額之違約金。」原告否認有收到上開聯絡便函。
㈥原告於93年3月11日以(九十三)東聲「東」字第930311號
函覆被告:「主旨:謹復貴單位東基信字第093077號文,改善內容如後請查照。說明:設備安裝上之缺失,預計三月二十五日前改善。因現場門窗仍未完成,若干器具安裝後恐有遺失之虞,預定三月三十日前交付。給排水部分器具,因泥作工程尚未完成無法安裝,部分開關插座因櫥櫃仍施工中,暫無法安裝,所有變更數量內容,現正整理中一併檢討,於三月二十日提出。」㈦原告曾以93年3月16日(九十三)東聲「東」字第920316號
函被告:「主旨:本公司承包之台東基督教醫院舊棟大樓整建工程水電部份工程,今因指定廠商不願出貨,將影響完工,擬改採功能相同之同級品,或由貴院將該部分合約收回自理,請核示。說明:本公司承包工程中,有矩陣主機「含機框模組」對講主機及門診叫號系統項目,貨源須由特定廠商供應,且要求附加條件「須聯帶其他產品」出售,交易過程有資料存證,文件有副本交予貴院,當初該廠商係由推介而來,未料有此狀況,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故請准予改採功能相同之同級品,或由貴院將該部分合約價金收回自行採購,本公司願負責安裝施件,以利完成。」㈧原告於94年3月22日交付協議聲明及通知書予被告,該通知
書記載:「茲因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承攬台東基督教醫院(下稱東督醫院)在台東市○○街○○○號之台東基督教醫院二期整建工程,而本公司對此整建工程現場所應設置之消防器材另向明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稱明昌公司)購買。現為使後續工程順利進行,故本公司與東基醫院協議,將本公司應付給明昌公司之器材款項共計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佰貳拾元(含稅),由東基醫院代為付款,該款項由東基醫院,從給付本公司之工程款中扣除,本公司決無異議。本公司需通知明昌公司,且授權東基醫院亦可通知明昌公司。」㈨被告曾以93年3月23日東基信字第093092號函覆原告:「主
旨:函覆貴公司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九十三東聲(東)字第九二0三一六號函說明:按貴我雙方之合約期限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今已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貴公司因私自單方之因素,未能購貨依約裝置,明顯違約不該。因考量本院系統一致性及便於日後維護保養與備品儲放,請貴公司應依合約單品訂購安裝,其材料設備送審文件需依規範製作,功能比較表、進口品、需檢附進口證明及代理廠商對本案設備之保固維修證明書,此資料需經設計師審核通過才可進場安裝。若貴公司弱電工項無法符合合約規範,本院將依現場未執行之工項,另行發包處理,其造成本院之損失,蓋由貴公司承擔。特此函覆。」㈩原告曾以93年3月24日(九十三)東聲「東」字第930324號
函被告:「主旨:謹復貴單位東基信字第093093號文,內容如後請查照。說明:本公司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發文,說明工期展延原因,期間貴院亦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來函聯絡竣工事宜,皆有紀錄可查,何來違約之議?對貴院合理要求,本公司配合毫無異議。弱電工項部分,本公司已依合約規範採購「請參照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所發之東聲「東」字0000000號文,但於三月二十二日安裝時,因貴院質疑,無法施工,此部分器材均係電機技師核可品,現保留在本公司,因三月十六日發文至今,貴院均無回應,本公司為表誠意已再次提出確認。弱電部分工項,若貴院不願協調,有意另行發包處理,本公司為求和諧,願依合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與貴院協議善後。」被告曾於93年4月28日向被告提出竣工報告書記載:「本公
司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攬貴院舊棟大樓整建工程(水電工程部份),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完工,請查照。」。
被告已於93年3月進行搬遷,並於93年5月正式啟用舊棟大樓。
系爭工程已經初驗程序。
被告93年3月16日工務會議記錄記載:「第四次工務會議協
調會建築包商:目前B1清理完成,但水電污染地板之處請水電人員處理。一F藥局尚無法搬遷。物治地板930317施工及木做修繕就可搬遷,但2F增建陸續完工。3F休息室及圖書室配置請業主儘快定案。2、3F中間扶手930327之前完工。景觀利用星期六、日施工。「緣遠流長」增建部分配合庭園施作望在930327之前完工。3F走道折疊門請快確定樣式及位置。3F已全部完工。診間水槽龍頭配合醫院感染控制的需求施件增加費用另外申報追加。水電包商:電燈原定930316到貨,但預930320之前安裝完畢(全棟)。消防感知至今未完成且未到貨預定930320完全安裝完畢。輕鋼架天花板可以施工以利收尾(撒水頭)。消防灑水系統930319試水完畢。監視廣播、對講系統未完成工程部分由業主收回處理。消防收訊副總機請業主速確定位置。雨庇電燈由業主購買,原有電燈減價。牙科診間電氣及儀器設備位置,設明確定位以利施工。美髮室及外包賣廠電源備載請速確定。2F增建(兒童物治)消防系統請速設計定案。空調包商:試車已完成。屋頂室排風機(除污染過濾箱)000000完成安裝。林主任:請各包商應儘速提交竣工圖說,移交情形等文件資料。所有管線通過隔間牆、地板、管道間、週邊空隙需做防火填塞。」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92年11月17日簽訂系爭工程合約,由原告承
攬系爭工程,工程合約總價為1,280萬元,完工期限為93年2月29日。被告已支付原告第一至四期估驗計價金額90%之工程款,餘10%之工程款尚未給付。被告曾開立票號TC0000000、發票日為94年3月15日、面額為946,469元之支票交予原告作為給付工程款,原告已兌領票款。被告已於93年3月進行搬遷,並於93年5月正式啟用舊棟大樓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工程合約(見卷㈠第6至20頁)、工程估價請款單(見卷㈠第22頁)、支票影本1紙(見卷㈠第57頁)及網站介紹資料(見卷㈠第98頁)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惟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之946,469元係尾款,系爭工程業經被告驗收完成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被告支付之946,469元,係第五期計價,並非支付尾款。系爭工程於初驗時發現許多缺失,被告發函通知原告改善,原告迄未完成改善,尚未驗收合格,兩造亦未辦理結算確定工程款之增減金額,並辦理扣除工程保固保證金,原告自不得請領工程保留款等情置辯。查系爭工程合約第6條第2項明定:「本工程合約訂立完成後,自開工日起每月五日由甲方會同乙方估驗,付給該期內已完成部份百分之九十工程款,餘於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乙方辦妥工程保固保證後一次無息付清尾款。」第29條第5項亦規定:「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將完工證明書發給乙方,並扣除乙方之工程保固保證金(如以現金保固)後發還履約保證金。且辦理工程款結算,並核發工程尾款及保留款。」(見卷㈠第7頁、第15頁)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須待系爭工程全部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後,始得請領10%之工程保留款甚明。是本件首要爭點乃在於系爭工程是否已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㈡原告固主張被告給付之946,469元係尾款,可證系爭工程業
經被告驗收完成云云,惟查原告曾出具94年3月之統一發票予被告,品名記載:「舊棟大樓整建水電工程第五次計價」,金額為946,469元(見卷㈠第118頁)。是被告給付予原告之946,469元應係第五期估驗計價金額90%之工程款,其與系爭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無必然相關,原告認該工程款為尾款,並據以主張系爭工程業已驗收完成,被告應即支付原告保留款,自不可採。又被告已於93年3月進行搬遷,並於93年5月正式啟用舊棟大樓,固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是否進行搬遷及啟用舊棟大樓,亦與系爭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無必然相關。尚不得執此遽認系爭工程業經驗收合格。
㈢被告曾以93年3月5日東基信字第093077號函原告:「主旨:
東基二期整建工程機電工程竣工事宜,請查照。說明:如附件㈠。」(見卷㈠第119頁)原告則於93年3月11日以(九十三)東聲「東」字第930311號函覆被告:「主旨:謹復貴單位東基信字第093077號文,改善內容如後請查照。說明:設備安裝上之缺失,預計三月二十五日前改善。因現場門窗仍未完成,若干器具安裝後恐有遺失之虞,預定三月三十日前交付。給排水部分器具,因泥作工程尚未完成無法安裝,部分開關插座因櫥櫃仍施工中,暫無法安裝,所有變更數量內容,現正整理中一併檢討,於三月二十日提出。」(見卷㈠第120頁)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雖否認有收到被告93年3月5日東基信字第093077號函所附之附件㈠,惟觀諸該函主旨僅記載:「東基二期整建工程機電工程竣工事宜,請查照。」其說明亦僅記載:「如附件㈠」,惟被告卻回覆其已改善之內容。衡情原告苟未收到被告93年3月5日東基信字第093077號函所附之附件㈠,原告豈會不加詢問?又如何能回覆其所改善之內容?質之證人林享清復證稱:卷㈠第119頁函之附件即係卷㈠第120頁之聯絡便函等語(見卷㈡第43頁)。原告否認有收到卷㈠第120頁之聯絡便函,洵不足採。
㈣系爭工程合約第廿九條規定「:完工驗收㈠本工程完工時
,乙方應會同甲方就本合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相符後由乙方以書面報請完工驗收。經甲方認可後,由甲方承辦單位辦理初驗。初驗缺點應於規定期限內修復。㈡驗收時,乙方應派員會同辦理。如乙方未到場,甲方亦得逕行驗收,乙方事後對驗收結果不得表示異議。㈢如驗收結果發現乙方工作有不符合約規定之處,乙方應在十五日內無償修改完畢(即初驗不合格於十五日內再行複驗)。㈣複驗時如初驗缺點乙方均已改善完成,但複驗過程中另發現新缺點時則乙方應於十五日內改善完成,並進行再複驗,如複驗缺點改善完成,則驗收合格。㈤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將完工證明書發給乙方,並扣除乙方之工程保固保證金(如以現金保固)後發還履約保證金。且辦理工程款結算,並核發工程尾款及保留款。」(見卷㈠第15頁)。卷㈠第120頁之聯絡便函記載:「日期:93.03.05受文者:東聲水電工程公司發函者:林享清主旨:東基二期整建工程機電工程竣工驗收事宜。說明:⒈設備安裝檢討如下:1.1本院考量一、二期機電系統連結及日後維修備品,請承包商將送審文件部分非合約規範廠牌改依合約標單廠牌提送,並勿將非合約標單之送審品於現場安裝;目前現場施作工項部分未依圖說或施工材料非合約內,請承包商依圖說執行調整或拆除。1.1.1EMT管為進口品,現場以國產燁興配置,且11/2"以上應為粉體塗裝。1.1.2開關箱體依合約應為一級廠,需請承包商提出證明(現場廠牌為昶勝)。1.1.3MS電磁接觸器為進口品(F
UJI、GE)現場安裝為國產品(TECO)。1.1.4變壓器為模鑄式(華城、大同)現場安裝為烘乾式(欣陽)。1.1.5給水用減壓閥組應為進口品但現場安裝為國內組裝品。1.1.6消防栓箱、撒水頭、自動警報逆止閥、救助袋(進口品)請依合約廠牌提送以確認現場安裝品是否正確。1.1.7緊急照明燈具現場安裝設備與規範不符(燈管應為BB27W非PL27W)1.2現場施工待修改事項如下:1.2.1廣播喇叭坪頂管線延伸金屬軟管過短需加長。1.2.2坪頂撒水吊管延伸支管需加吊管架。1.2.3崁頂式緊急廣播及緊急照明燈安裝應予天花板間加裝護板以免天花板才凹陷;緊急照明燈蓄電池應以吊桿吊掛部分掛於PVC管路。1.2.4電信及資訊系統應各自獨立接地系統,箱體內接地線路未舖設。1.2.5排煙風機及排煙閘門應與火警連動,且缺少手動啟動裝置。1.2.6管道間污廢水透氣管應延伸至屋外及管道間減壓閥體應固定架非只吊管架支撐。1.2.7監視系統、燈具、對講機系統、消防感知器、消防箱綜合盤內器具…等未安裝或完成。1.2.8部分撒水頭與天花板未對正或天花板才開口過大需修正。1.3請貴公司就各項設備功能、施工中管路、盤體迴路測試記錄等提出備查。1.4貴公司應儘速提交竣工圖說、移交清冊及文件資料。1.5以上事項貴公司應立即改善,供本院追蹤查驗。2、依合約期限92.02.29及內容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五款,目前未完成工項如監視系統、燈具、對講機系統、消防感知器、消防箱綜合盤內器具等未安裝之器具設備未安裝完成或未安裝及功能未測試。請就未安裝測試部份於一日內提出詳盡解釋及預計完成日期。否則本院即刻將未完成部分工程由本院自理,本院因此所受之損失,貴公司及保證人將負連帶賠償之責任。3、貴公司92.02.5來文,依據合約第19條第3項因變更設計或工程數量增加要求展延工期,但於工程進行中貴公司應先提供本院核定,目前並無相關資料佐證;另貴公司依據合約第19條第5項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本身之工進,請提出相關影響層面並提出佐證,再依此列出竣工驗收工項,供本院核定。以上事項貴公司應立即回覆,否則貴公司視同未如期完工,依合約每逾限一日,貴公司賠償合約總價千分之一金額之違約金。」詢之證人林享清證稱:伊皆係以口頭通知現場工地負責人改善系爭工程之缺失。第一次初驗後,伊以卷㈠第120頁之聯絡便函正式通知原告改善,因原告未改善,所以未進行複驗,系爭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等語(見卷㈡第42頁)。而本院於96年11月1日會同兩造現場履勘結果,被告主張系爭工程有⒈排煙管路材質應用EMT管,現場安裝PVC管(卷㈡第54頁相片一至四、卷㈡第55頁相片五、卷㈡第56頁相片十一)⒉火營盤電源及控制管路材質應用EMT管,現場安裝PVC線(卷㈡第55頁相片五)⒊排煙管路材質應用EMT管,現場安裝PVC管,及控制線路應採耐熱線,現場安裝PVC線(卷㈡第55頁相片六、卷㈡第56頁相片十二)⒋配電盤依合約應為一級製造廠,現場安裝昶勝電機(卷㈡第55頁相片七)⒌配電盤電磁接觸器合約廠牌為FUJI或GE,現場安裝TECO(卷㈡第55頁相片八)⒍消排煙管盤線路應採耐熱線材,現場安裝PVC線材(卷㈡第56頁相片九)⒎依合約EMT管廠牌為進口品,11/2",應有粉體塗裝,現場安裝燁興廠牌,且未粉體塗裝(卷㈡第56頁相片十)⒏緊急照明燈燈管合約為BB27W,現場安裝PL27W(卷㈡第57頁相片十三)⒐變壓器合約廠牌為華城或大同,現場安裝欣陽(卷㈡第57頁相片十四)⒑資訊及電視系統獨立接地系統現場未安裝(卷㈡第57頁相片十五)⒒給水用減壓閥未依合約廠牌PPP、JOSAM安裝(卷㈡第57頁相片十六)⒓1樓戶外井水抽水站只設配電盤體其餘管線未依合約施作(卷㈡第58頁相片十七)⒔1樓戶外井水抽水站井水管線未施工:⒈箱體自井口未配管線⒉井出口不鏽鋼管未連接(卷㈡第58頁相片十八)⒕一期污廢水泵浦中央監控點未銜接(卷㈡第58頁相片十九、二十)⒖恩典大樓B2F變配電站依合約圖說應獨立設置分電盤,現場直接接於既設盤內(卷㈡第59頁相片二十一、二十二)⒗B1F灑水管路漏水(卷㈡第59頁相片二十三)⒘從恩典大樓引接線路穿越樓版未做防火填塞(卷㈡第59頁相片二十四)⒙引接管線破壞既設百葉未修復(卷㈡第60頁相片二十
五、二十六)⒚管線穿越防火分區應做防火填塞,現場未施作(卷㈡第60頁相片二十七、二十八)⒛衛生設備工程,WC-1坐式抽水馬桶附件全殘障1套、KS配膳室水盆配件1套、草紙架14只、毛巾架1只、肥皂缸1只未施作(卷㈡第51頁)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僅就昶勝、燁興主張為同級品,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卷㈡第66至68頁)。上揭卷㈠第120頁之1.1設備安裝檢討之1.1.1、1.1.2、1.1.3、1.1.4、1.1.5及1.2現場施作待修改事項之1.2.4分係上揭卷㈡第56頁之照片十、卷㈡第55頁相片七、卷㈡第55頁相片八、卷㈡第57頁相片十四、卷㈡第57頁相片十六、卷㈡第57頁相片十三、卷㈡第57頁相片十五所示之缺失,足見被告抗辯系爭工程於初驗時發現諸多缺失,被告發函通知原告改善,原告迄未完成改善,系爭工程尚未完成驗收,堪信為真正。被告以93年3月16日工務會議記錄僅記載:「第四次工務會議協調會…水電包商:電燈原定930316到貨,但預930320之前安裝完畢(全棟)。消防感知至今未完成且未到貨預定930320完全安裝完畢。輕鋼架天花板可以施工以利收尾(撒水頭)。消防灑水系統930319試水完畢。監視廣播、對講系統未完成工程部分由業主收回處理。消防收訊副總機請業主速確定位置。雨庇電燈由業主購買,原有電燈減價。牙科診間電氣及儀器設備位置,設明確定位以利施工。美髮室及外包賣廠電源備載請速確定。2F增建(兒童物治)消防系統請速設計定案。…林主任:請各包商應儘速提交竣工圖說,移交情形等文件資料。所有管線通過隔間牆、地板、管道間、週邊空隙需做防火填塞。」而否認系爭工程尚有缺失未改善,自不可採。準此,系爭工程既未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被告拒絕給付工程保留款,即屬有據。
㈤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1,229,11
6元,及自9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
基礎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兩造其餘爭點,亦無探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3,177元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魏式瑜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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