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台灣得意溫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天祥制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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