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甲○
乙○○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命法官於民國95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未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分別於95年7月10日及同年7月12日送達原告甲○、乙○○及原告丁○○,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鍾貴堯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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