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7號
原   告  歐鎂鈴
       謝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延銘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0元(即依
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
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
金4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