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458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李伯煌
被   告  李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昆峯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昆峯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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