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樂交通有限公司陳石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肆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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