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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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陳怡凱 相對人即債務人原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456969元│9月09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8%│││140450元│0月09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600000元│9月09日起│││├──┼────┼──────┼─────┼──────┤│004│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200000元│9月09日起│││├──┼────┼──────┼─────┼──────┤│005│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600000元│9月09日起│││├──┼────┼──────┼─────┼──────┤│006│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200000元│9月09日起│││├──┼────┼──────┼─────┼──────┤│007│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675000元│9月09日起│││├──┼────┼──────┼─────┼──────┤│008│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225000元│9月09日起│││├──┼────┼──────┼─────┼──────┤│009│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675000元│9月09日起│││├──┼────┼──────┼─────┼──────┤│010│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225000元│9月09日起│││├──┼────┼──────┼─────┼──────┤│01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8%│││600000元│9月09日起│││├──┼────┼──────┼─────┼──────┤│01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8%│││200000元│0月09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日││├──┼────┼──────┼─────┼───────┤│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6969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450元│0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0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0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5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5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5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5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0000元│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元│0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964號)
一、緣債務人原荷股份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邀同債務人林文立、李素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整範圍內為限額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此有債務人原荷股份有限公司、林文立、李素華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影本為憑。
二、債務人原荷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以下同)100年5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分別借款捌拾萬元、捌拾萬元、玖拾萬元、玖拾萬元、捌拾萬元及捌拾萬元,共計伍佰萬元正,有關借款明細詳如附表所示。上述借款均分別於100年12月9日、102年3月20日及103年3月28日再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並約定變更本息償還方式及延展清償期限,另亦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九日按月付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2.50%(目前合計為年率3.88%,嗣後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共四十八紙可稽。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若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原荷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9月份起即未依約付息,聲請人雖以電話方式屢次催討,並於103年10月13日發給債務人等催告函,然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契約書第八條第一款之約定,所有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肆佰柒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茲因債務人原荷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仍辦理停業登記中,請准將應送達債務人原荷股份有限公司之文書寄送至法定代理人(債務人)林文立之戶籍所在地。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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