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吳惠銘
黃信琮
林宏樵
被 告 侯德 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36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20日上午9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
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魔力卡現金卡(帳號:0000
00000000)使用,約定被告得憑卡辦理取款、轉帳支出款項
。詎被告自民國94年10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49,878元未清償,而上
開債權業於95年12月27日讓與訴外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嗣
後復於99年1月13日讓與原告等情,業據提出經濟部93年3
月19日經授商字第09301042580號函、魔力現金卡申請書、
約定書、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44元
合計1,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