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告臺中縣外埔鄉公所代表人己○○
參加人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庚○○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參加人間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租期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屆滿,參加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為由,於98年1月7日被告向申請收回耕地,原告等則被告向申請續訂租約,嗣經被告核定准參加人收回出租耕地,並經臺中縣政府准予備查,原告不服提起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虞,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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