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15號聲請人山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百加資通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99年2月8日│15,360元│NKA0000000│││份有限公司│京東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