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庚○○己○○ 陽文瑜 律師被告 哲芳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2年3月24日裁定命在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37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黎秀娟